Q: 感謝律師,請教:
民事醫糾損害賠償事件,經鑑定甲醫生係(故意)過失,審理中,法官竟查出實際執行手術者非甲醫生,而是一名完全沒有醫生或護理人員資格的乙施作手術,原告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以下哪幾款作為請求權基礎呢?以追加乙為共同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A:
你好,以下為回復前述提問:
依據上述事實可推知甲醫生與不具醫生或護理人員資格之某乙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至於如何追加某乙為共同被告,可考慮的規定有:第255條第1款規定經被告同意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第5款規定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第7款規定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至於第1款而言,可能面臨被告甲不意追加某乙為共同被告之問題。因此,較可行者,可同時引用第2款、第5款及第7款規定追加某乙為共同被告。
以上僅為個人初步見解,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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