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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業務過失傷害


王OO 發問於 2009-11-05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今年5月發生車禍,導致骨折,詳細內容不加贅述。目前狀況應該會上法院,我想請教的是,對方是開公司的車(下班途中),我若要提告,是否可以連同對方之公司負責人一起提告?我該主張以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提告。以上二個問題,感謝您的答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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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刑事訴訟方面,按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以行為人之過失,係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者為限。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90台非341號判決參照)。
二、民事訴訟方面,依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是以,受僱人如外觀上足以認為其為執行職務之行為,則得依本條文對其僱用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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