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問
雖然我有表達離職意願,但勞資雙方並未有明確離職時間確定,勞方是否有權未事前通知,突然告知於當日解除雙方勞動契約,要我當日下班前收拾個人物品離開。
在此公司自2005年至今已服務近五年,我於今年六月及九月休假一月回國後都向公司提出欲以離職之意願(電郵),不過都未得公司正式回應離職時間,老闆多次表示找人不易,希望我可以即使一星期上班三天都繼續此份工作。
故而我也未有正式提出離職書,此期間公司方面多次表示希望我能繼續幫忙至新人能接手工作,而我也同意。
我為顧及公司狀況全力配合也推掉新的工作機會,但結果是公司突然於上周10月29號(周四)通知我於當日解除雙方勞動契約。
請問
事先未通知之下,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為事實就應開予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公司回應無法給予,我該如何?
其實本身已有離職意願,但公司在找到人接手工作後,突然通知解雇的惡意行為,令人無法接受,甚而一直要我確定之後要回公司幫忙交接,但以打工薪水計算(因為公司薪水結構故時薪較低),覺得老闆為省小錢用盡心機的惡劣態度,實在無法接受。我想身為員工期間為保住飯碗,老闆多次片面修改勞動契約、苛刻福利、惡言相向、薪水結構導致投保金額較低等等不合理,我們都只能接受,我常想難道我不能做甚麼去改變這種狀況。
麻煩幫忙 謝謝!!!
A:
您好:
一、雇主只有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之要件,才可能無須預告而直接終止勞動契約。十二條的要件,大致是指於雇主有施暴或重大侮辱行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類的情形。依所述事實,您應不符合得直接終止契約之情形。因此雇主片面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係屬違反上述法定要件,也就是說雇主的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您們之間的勞雇契約關係還存在。雇主仍有給付薪資之義務。
二、若屬資遣情形,尚可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是,您得情形尚非資遣。
三、因此,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案件協調,及寄發存證信函予公司主張勞雇契約存在應給付薪資之事項。勞工局接受申訴後,會通知兩造到場協調,您再表達您的相法,或許能得到勞雇皆可接受的協調方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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