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日前在台灣法律網看到簡律師文章 ( 如下 )
判處拘役,是否有前科紀錄
文 / 簡榮宗律師 【台灣法律網】
筆者最近承辦一起案件,案情略為有部份高所得人士因為誤信不肖業「捐贈公有地」或「捐贈
檢驗試劑」係屬合法節稅之行為,以較高之收據申報扣除稅額,因而遭檢察官依違反稅捐稽徵
法等提起公訴。
然由於該等高所得人士主觀上或無逃漏稅之故意,並且於事發之後均已補繳稅款﹔因此,本案
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希望被告等能認罪協商,並提出處拘役二十天且緩刑三年的協商條
件。雖公訴檢察官所提協商條件刑度並不重,然而,當事人感到疑惑者係「這樣是不是就有前
科了?」、「是不是無法申請良民證了?」。
按依刑法第47條規定,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而依法累犯需要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為審酌當事人是否符
合累犯要件,司法機關目前建置「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紀錄刑事案件包括偵查、裁判及
執行等階段的相關資訊及結果。
換句話說,一旦進入刑事程序,不論係地方法院檢察署階段之簽結、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處
分,或於法院階段之無罪、有罪或緩刑判決,其相關資訊均會記錄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
,以作為司法機關將來審酌當事人是否累犯以及量刑時的參考依據。
然而,前述「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任何人均得查閱,僅限於司法人員始得查閱,且查閱時
更需有審核機制,以保障人權。至於一般人口中的「良民證」或「前科紀錄」係指內政部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下稱核發條例)所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核發條例第
4條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均得檢具文件,向警察
局申請核發。
另依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該紀錄係指「員警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
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亦即紀錄範圍限於法院所為之判決。而依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受緩
刑、拘役、罰金(不包括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者)的宣告,也不會記載於刑事案件紀錄。
綜上所陳,除被宣告緩刑,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緩刑期滿後,刑之宣告將失其效力外;縱被處
以拘役,依核發條例,亦不會記載於刑事紀錄證明。換言之,將不會影響移民時良民證之取得。
作者簡介
簡榮宗 律師
現職:
國巨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
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理事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 兼任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榮譽諮詢律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法巡迴講師
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 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全國聯合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委員
著作:
網路上資訊隱私權保障問題之研究(自版)
怎樣保險最保險—認識人身保險契約(三民書局出版)
智慧財產權法Q&A(志光出版社出版)
公平交易法(書泉出版社出版)
網路e法律(三民書局預計出版)
以及媒體評論、期刊論文數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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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文 ( 如下 )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任何人均得查閱,僅限於司法人員始得查閱,且查閱時更需有審
核機制 ..
以目前情況來說,透過徵信社仍可以取得被告相關資料,如果徵信社可以取得「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是否可以說明是相關司法人員或檢察單位或警察單位洩漏個人資料 ?
麻煩釋疑,謝謝。
Bob
A:
您好:
類似捐贈節稅而涉違反稅捐稽徵法之案件,筆者承辦多起。當事人多屬知識份子或處於較高之社會經濟階層,對於民間所謂前科一事均相當在意;有關良民證等問題,引文已有說明清楚。關於刑案查註資料之有權查閱人員,乃屬偵查犯罪之法院或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若本身此案件已結束後,當然即無必要加以查閱;除非有偵查犯罪或法律上正當理由,由有權機關加以查閱。若案件在法院審理中,律師也可能透過閱卷而取得上開資料,基本上,律師閱卷資料,無正常理由是不得外洩,有保密義務;所以通常而言,徵行社若無法律上依據,是無法取得被告的刑案查註資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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