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屬貿易公司性質,遇有一案勞資糾紛如下:
1. 勞工未於預告期間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違反勞基法第14條及15條規定的部分如何做懲罰?
(其辭呈提交日是9月4日下班後,9/7日主管才於上班時得知,其預告勞動終止日是9月30日,但確在9/11日起無故不到職,經公司人事部連絡其本人亦不接聽電話,致電至其家中,家人告知不知去向),請問這樣的事件如何保障雇主?亦對勞工如何懲處?)
2. 勞工於任職內,未依工作規定做好資料的歸檔,公司曾對此不當行為規勸,勞資會議也再次聲明及要求,但此名勞工離職前還是沒做好資料歸檔工作.
3. 雇主要求勞工做離職前的工作交接內容,以期做好後續銜接工作,但勞工不但未作交接且不經預告情形繕自不到職,丟下一堆任內未整理的資料及未做客人服務的交接,請問雇主遇到此種惡意離職的勞工,如何要求賠償? 勞工未做好份內的工作確只會要求薪資報酬,請問這樣合理嗎? 試問資方的保障又為何 ?
4. 勞基法並未對雇主做出保障只有義務,請告知雇主受到不平等對待時除了訴諸法律程序有無約束勞方的相關規定及罰則?
5. 勞方未必是弱勢,資方也未必是強勢,事業不一定都是獲利,如碰到上述勞工,企業只是啞巴吃黃蓮,有苦難言.
以上請告知,資方如何尋求救濟方式? 謝謝!
A:
妳好:
關於妳的問題,僅回答如下,希對妳有所助益
1.首先,勞工若未依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則於勞基法確實未有如雇主未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定有處罰之規定.因此,若勞工若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則將回歸民法之規定,亦即若因此,造成雇主之損害(如因此需調動人力之成本增加之損失),則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2.另外,勞工未依工作規定做好資料的歸檔部分,則若其資料歸檔為其工作內容之一,則此勞工即有債務不履行,依民法雇主可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另亦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亦即可拒絕薪資之支付.
3.勞基法所定之罰則確實均只針對雇主,因此,雇主因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致生損害,則須尋民法之規定解決,另雙方有爭議之事項,縱使可申請調解,惟並無拘束力,因此,不論是勞方或資方,向他 方請求權利或賠償,均是要依法律程序.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