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由於日前投書控訴前女友吃裡扒外,指明她做跟她爸一樣背叛母親去通姦妨害家庭的大錯,而收到"妨害名譽"與"恐嚇"的分局通知書,是否可以請律師會同到偵查隊?另外此種案件可以洽請那位律師進行處理本案?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所以,您是有權利請律師陪同前往警局應訊的,而一般律師大多有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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