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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王OO 發問於 2009-10-2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本人問題如下

我目前擔任公司董事長,股權比例為5.5%,現在股東要引用公司法第185條第二項,將公司主要資產移轉出去,讓現有公司成為空殼子,並讓我背負銀行及其他負債


請問:
1.我要如何保全公司資產以優先清償公司債務?

2.是否可請求股東收買我的股份?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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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1.按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同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故貴公司股東如欲依照公司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讓與公司之主要營業或財產,首先必須貴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且必須有己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股東會,出席股東中有表決權之股東,其行使同意之表決權達到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才行。如此高的門檻貴公司之股東會恐怕難以通過。
2.且依照公司法第185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若要將讓與公司主要財產之議案提出於股東會,尚須經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董事會,且出席董事超過半數同意,經董事會決議後,方能提出於股東會決議。如此高的門檻貴公司之董事會恐怕亦難以通過。
3.縱使貴公司之董事會及股東會皆通過讓與主要財產之決議,依照公司法第186條之規定:「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台端仍得於股東會前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決議,並於股東會時表示反對,即得請求公司收買您所有之股份。但需注意應依照公司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於股東會決議日起20日內以書面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向公司請求;且依照公司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若未與公司於股東會決議日起60內達成收買股份價格之協議,應於股東會決議日起90內聲請法院裁定收買股份之價格。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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