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服務公司已有一年多的時間,期間客戶對我的反應都非常好,不管是專業技術及服務態度上都已得到客戶的認同。而我的工作內容有一大部分的時間是要跟客戶溝通客戶所遭遇到的問題。而這些問題不見得都是系統上的技術問題。我的意思是說客戶的問題很多是他們自己的想法或疑慮,並非我的技術能力不足所造成的,但是我們老闆卻沒有經過與客戶確認的步驟就在我主管跟他報告我目前工作上所遇到的問題當下,他就直接以我的工作能力不佳為由懲處我,記我小過。但公司實際上並沒有因為我跟客戶討論問題而遭受損失且問題只是在討論過程中而已。
請問
老闆可以用這樣的理由懲處我嗎?如果不行我可以如何保留對我有利的證據?又因公司規定記小過要扣下個月月薪這有違勞基法嗎?我可以在得到懲處公告後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以原薪資發放資遣費嗎?
恭請 鈞安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若您要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主張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而請求資遣費,似乎只能依第六款規定「顧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但是所謂雇主考核記小過這件事,是應討論的重點。其一,雇主是否有考核權;其二,雇主考核是否失當;其三,若考核失當可否有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法令;其四,若該不當或違法考核是否造成第六益神所述之有損勞工權益之虞。另外應注意,若該終止契約之事由構成,應於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否則就失權。
二、因此,本件勞工得否終止契約,並須依具體事實內容作認定,並非單純可直接判斷;較妥適之解決方式,應先行應與雇主溝通取得兩方都可接受的共識,且該溝通能留有書面記綠較佳。直接硬碰硬,對於雙方均不妥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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