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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小O 發問於 2009-10-23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與公司原本的關係是以招聘正職員工身份並且由兩位親友簽署就職保證書上班!約一年前因卡債的關係停止勞健保並且改簽訂外包契約繼續外送司機的工作,但未補簽外包保證書!
九月底上班時間送貨發生車禍因此而遭解約失業!離職前貨車的維修費用以及客戶應收款項我都付清但公司卻將我的工資扣押不發生!因車禍傷者尚在加護病房且不樂觀!公司方面卻要求我補修責任切結與親友保證書且日期要與外包契約相同!!


請問:
1車禍賠償問題除由保險公司與我個人理賠之外公司方面應付何種責任?
2公司方可扣押我的工資嗎?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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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忠儀律師答覆如下:

如資方對於勞方具實質上之指揮監督權,對於勞方因執行職務造成第三人損害,資方即需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因契約形式上不同而有差異,至於資方或勞方賠償第三人後,得否向他方求償,需視勞方執行職務及資方指揮監督之過失比例判斷。另公司不得以員工未補簽切結書而拒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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