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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本經營店家員工車禍,反告老闆


陳OO 發問於 2009-10-23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家是自己經營的飲料店,在96年9月時一個店舖正在籌備中應徵了一位員工,我們當時有表明沒有勞健保,正職員工有簽一份員工須知,表中表明每個月全勤者有1500~2500的補貼,及意外險。


正職員工皆有簽屬,但該員工當時屬於非正職且於籌備中並未簽屬,在當年10月於上班途中出車禍,事隔半年該員工來申請在職證明說要與對方訴訟,那時曾表明說自己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並似乎住過院,事後該員工仍有回來上班,但沒幾天便與同事發生激烈爭執了,便離職了。直至今日98年10月23日收到法院來信,告我們沒有加勞健保,因車禍事宜無法工作,要賠償60萬


請問
我們該怎麼辦。而且老闆娘因工作忙錄,導致患有憂鬱症都有持續就醫,今天收到時憂鬱症也發作了。
我們是不是可以當時有表明沒有勞健保原因及也並非正職員工來抗辯,而且該員工是精神病患者,如果要打官司該怎麼辦,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另告請求精神賠償?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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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均需為員工投保,無論其是否為您所稱之正職員工。
2.該員工是精神病患者,只要當初聘僱合約有效成立,不影響他對你們的請求。
3.若要對對方主張精神賠償,需有法定事由即老闆娘在法律上的權利受到侵害方得主張。以下法條供參照: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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