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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提出解散清算,如何保護股東自身權益?


吳OO 發問於 2009-10-2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A室內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96年,資本額500萬元。負責人黃先生由於資金問題時常向林先生商借周轉,由於為多年朋友,林先生遂於97年10月提出入股建議,黃先生將35%股份讓予給林先生。林先生於97年10月1日確實將175萬元股款入帳。黃先生同時另外找一位蘇先生讓予10%,並將公司組織改組成為A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但負責人黃先生經營不善,並未善盡管理責任。並未確實提供所需財務報表給林先生閱覽。時至98年9月,提出解散清算公司意見,要求召開股東會。黃先生並要求擔任為清算人。


林先生不願平白損失,懷疑黃先生當初入股金額並未實際到位,要求提出單據或匯款證明。黃先生百般推拖。


想請教律師:
1.是否需要向法院聲請指派清算人?
2.林先生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3.黃先生是否有背信?

我的連絡電話:0937647687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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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公司解散後,除了合併、分割等情形,應進行清算程序,以結束公司之法律上所有關係。

二、原則上,依公司法第三二二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若不能依上述規定選任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選派清算人。

三、如果覺得由某人擔任清算人不妥當,也無法由股東會決定時,得向法院聲請清算人。

四、假若當時之您的股款入帳後,黃先生並未將股東款用於公司業務;而係另行他用,或未到位等類似情形;黃先生即有可能構成業務侵占或背信之類的財產上犯罪(但前提是當初您們約定該款項就是入到公司使用,否則黃先生會抗辯是向伊買股權,所以錢是他的不是公司的,也就沒有到位的問題)。您得於清算程序所取得之憑證資料,或就公司類產情形,比對是否有上述之狀態,若有足夠之證據證明匯入公司款項被挪用等情形,再提出刑事告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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