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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 賠償


李OO 發問於 2009-10-2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今年9月4日本人被公司經理告知星期一不用到公司了。公司經理曾允諾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有錄音存證)本人於9月7日到勞工局詢問之後回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會計小姐說會通知我去拿。
過了1個月之後公司並沒有任何行動。本人再回去詢問卻被會計小姐告知公司改口不給我。還要我簽下自願離職書。還要我放棄資遣費才能拿證明。本人徑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想請教律師。假設協調不成立的情況下。
本人是否能就公司拖延資遣費說話不算話此項。對該公司提出損害賠償或精神賠償或詐欺等明目之民事訴訟。
感謝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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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宏山

律師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A:  雇主如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依同法第17條規定,雇主應給付資遣費,勞工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如拖欠資遣費或不發給服務證明書,勞工均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發給服務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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