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請問:新進員工任用前有告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若因不適勝任,
1.是否要發給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2.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如何計算(工作期間4/17 - 7/17 )?
3.相關法條為何?
敬待您的回覆,非常感激!
律師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玲律師答覆如下:
勞基法施行細則已於86年8月12日刪除試用期規定,故應回歸一般勞基法適用,依勞動基準法第16及17條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而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且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第一點、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第二點、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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