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零售商網路商店,遭衛生局舉發罰款如何處理?

零售商網路商店,遭衛生局舉發罰款如何處理?


許OO 發問於 2005-10-17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一年前轉行做些健康保健產品的銷售, 同時也設立了一個網路商店, 不久之後我陸續接到衛生局函件, 說我違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廣告違規、藥事法等......陸續有4案) ,我皆如期前往說明, 並同時將產品下架,當收到第一封時, 我認為其它產品已通過審議, 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就沒有注意其他展示產品。我個人非常困擾, 並請教如何處理, 將損失降至最低.
問題:
1.我僅是一個零售商, 所刊登的文宣, 皆來自生產廠商( 大都有口頭授權同意在網路上銷售)。 我是否能免於罰責, 或較輕之處罰?
2. 為何我同一網站, 衛生局會陸續舉發, 而非一次性舉發, 讓我造成很大的困擾?
3. 於網站上所被舉發之產品少有銷售, 可否做為減輕責任之說詞?
4. 個人認為依衛生局之說法, 大多數之保健用品, 幾乎都不可陳述效果的說詞. 這對我們剛轉業又不熟悉法令的人, 就此無心之過, 確要蒙受重罰)某程度上是不合於情理的?
5. 衛生局已於10/7日發出( 違反藥事法第66條, 處3萬元罰款), 我想提出異議申請復核.==> 請問如何陳述較為有利...
6. 如果我現在結束營業可否免於處罰????

謝謝 。

瀏覽人數:4063
匿名

律師

A:  您好
1.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及同法第19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是即便您是零售商,仍屬食品業者,並不能免於罰責或較輕之處罰。
2.至於舉發問題,應視衛生局內部程序或者陸續遭人檢舉之故,且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亦有連續處罰之規定。
3.至於您欲以”於網路上所被舉發之產品少有銷售”想作為減輕責任之說詞,應不可能被其接受。查食品衛生管理法並無明文規定一定要有銷售商品之實或一定之銷售量才會處罰。
4.查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或藥品應如何標示或廣告皆有詳細規定,是往後您從事任何工作,都應先去查詢相關法令,以免再有誤觸犯法令之情形。
5.從您所陳述之內容尚無法完全看出您被舉發之詳細原因及適用之法條,又實務上較少業者之陳述辯駁之詞為行政機關或法院所接受。惟如您是信任標檢局所檢驗出之結果才上架販賣,結果衛生局檢驗之結果卻不合格,是您可以此作為辯駁較有利,然而仍應視您之實際情形而定。
6.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規定:「違反第19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及同法第36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是您如結束營業,先前已被處罰之3萬元仍應繳納,以免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至於其他被衛生局受理之案件,您縱已為結束營業,因獨資商號與自然人同一人格,仍不能免於受罰。

匿名

律師

A:  To:許元華先生:
1、只要是商品販賣,不論行業規模大至批發商,或小至零售商,均應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得在商品上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更不能違反相關法令例如商品標示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行政法規,故不能以刋登的文宣來自生產廠商為由來主張免責。
2、衛生局會依職權來看網站之產品標示或廣告有無違法,只要沒有改善違法之情節,可連續舉發及處罰,請務必守法。
3、只要公開販售於市場上(或於網站上販賣),就應守法律之規定,請勿貪僥倖之心;已被舉發違法之情節,就構成違法事實,是否能有減輕行政罰鍰之機會,建議提供具體發生情形、舉發經過及行政裁罰文號給本律師(或親洽本所),本律師再針對個案給予適切之解決方案之建議。
4、建議多熟悉法令,才不會觸犯法律。不能以不知法律來主張免於刑罰。倘需快速給予專業之回答與分析,建議聘任法律顧問,可免於因不懂法令所遭致之違法風險。
5、及6 、此問題請親洽或電洽回答(因涉及個案處理、需視證據、資料處理,無法一般性回答)

惠律法律事務所 劉惠利律師回答 94.10.27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