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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與易科罰金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09-10-15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97年2月同一案判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合併執行得易科罰金4個月。業於98年執行完畢。今96年7月因財務問題被宣告為侵占,判有期徒8個月。
檢察官於98年10月14日提出刑事裁定數罪併罰上述3罪應執行10個月,請問:
1.可否提出異議,主張違反公平與比例原則,不應將已執行完的刑期合併計算。
2.若一定要數罪併罰,可否主張減去先前已執行完畢的4個月易科罰金?可扣減4個月或6個月?
3.上述3罪皆為97年以前的罪刑,可否聲請適用減刑條例?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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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quote:43e3cb5a02="王先生"]律師您好


97年2月同一案判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合併執行得易科罰金4個月。業於98年執行完畢。今96年7月因財務問題被宣告為侵占,判有期徒8個月。
檢察官於98年10月14日提出刑事裁定數罪併罰上述3罪應執行10個月,請問:
1.可否提出異議,主張違反公平與比例原則,不應將已執行完的刑期合併計算。
2.若一定要數罪併罰,可否主張減去先前已執行完畢的4個月易科罰金?可扣減4個月或6個月?
3.上述3罪皆為97年以前的罪刑,可否聲請適用減刑條例?


感謝您的回覆[/quote:43e3cb5a02]

你好:
一.你之前的四個月已執行完畢,就不可能會跟後案的八個月併為執行的問題,因該是檢察官誤認,所以你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更正,就可以了.
二.第二個問題是很好的主張,所以當然可以聲請減去已執行的部份.
三.就犯醉的時間點而言,如合於減刑的規定,在判決書內都會明述,若有遺漏,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更正裁定的>
四.謹上,祝順利!
懋綸法律 徐景星律師

A:  一、依結果論來說,3罪定執行刑10個月反而對你是比較有利的,畢竟最後你需要入監執行的刑度就是10個月減掉已執行完畢的4個月,剩下6個月。

二、如上回答,一定要減這4個月。

三、3罪均為96年4月24日之前的犯罪,才能都適用減刑條例,依照你所說的侵占時間再96年7月,就不能適用減刑條例囉!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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