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個廣告業務,我的業績均符合公司要求,且出缺勤等事務工作也均達到公司的要求,只因和主管起爭執,主管在會議上,當眾資遣我,並同意會支付資遣費,但董事長不同意支付資遣費,便想將我調至另一無任何業績的部門,逼我自動離職。
請問
口頭資遣員工,但有2位證人 ,則此資遣是否成立??
另外,公司因不想付資遣費而任意將員工調至其他部門,是屬於合法範圍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必須符合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之「五項原則」,(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雇主調動勞工如不符合上開原則,屬不合理調動時,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關係處2008年12月2日發佈之文所示,勞工除可以不接受調動之外,尚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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