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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資遣費的算法

關於資遣費的算法


煌 發問於 2006-07-21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你好:
1.因為最近公司可能在八九月作關廠動作,到時如被資遣,請問一下資遣費如何計算?
2.我2005年03月進入公司,7月分改成新制度(公司也會把2005年07月之前算入遣散費裡),如果到今年八
月時,薪水要如何計算?
3.因為現在公司的同事都想知道資遣如何計算,像我2005年03月進去,包括加班費才26000左右,現在大約
30000元,還有人做大約4年了,如果選了新制度後,好像卡到新舊制度間的計算,舊制度的遣散不是以前六個月平均工資來算在乘以幾個月(做幾年),然後又有後來的新制度的計算,而大家在想舊制度遣散裡的這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是2005年07月以前的,還是公司在八月關廠以前的平均工資。

麻煩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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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一、倘若你選擇適用舊制者:
(一) 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第十八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也就是說如果你並無勞基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則可依第十七條規定請求公司發給資遣費。
(二) 、通常資遣費之計算方式是以資遣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為計算的基礎,所以應該是以公司關廠前之六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算的基礎。
二倘若你選擇勞退新制者,則須分二階段來計算,亦即分別以下列情形為計算基處礎:
(一)勞基法94-6-30前~ 舊制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當勞工被資遣時,每滿一年年資,將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照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勞基法94-7-1後~ 新制開辦後,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選擇新制的勞工若被資遣時,每滿一年年資將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照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參考條文: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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