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與四位友人合資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擔任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身分。 因國外客戶財務發生問題, 一直拖欠付款, 連帶拖累公司無法如期支付已開給廠商之貨款支票, 未來也無力償還(除非客戶支付所欠款項)。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廠商走上法院訴訟, 請問:
1. 廠商是否有權申請凍結公司及負責人及其它董監事人(皆為股東)個人名下資產?
2. 如果可以, 凍結項目是否包含這些人銀行存款及不動產? 國內股票、 國內申購之海外債券及基金、 銀行 及郵局定存也會一併凍結嗎?
3. 監察人持有公司 10%股份,針對公司債務須承擔多少?
謝謝!
A:
羅小姐您好:
假設您已經繳交股款且並無個人保證公司債務。
或許您知道,股東僅就其出資範圍就公司的債務負責。因此,公司債權人僅得對公司主張給付貨款義務,如公司名下尚有財產,為保障債權,必要時債權人得採取假處分,以保全債權。
惟前述的求償行為及保全行為均以公司及公司財產為對象,不及於董事、監察人及股東(及前述人員名下財產)。
上述意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忠義律師
A:
羅小姐您好,
前一封信第二段錯引假處分,應更正為假扣押。造成困擾的地方還請包涵。
假扣押與假處分都是債權人保全債權的保護工具。前者針對債權人金錢的請求(如給付貨款),後者針對債權人金錢以外的請求(如要求債務人提供特定維修軟體與服務)。
林忠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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