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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董事長責任義務與小股東權益

董事長責任義務與小股東權益


cOO 發問於 2009-10-0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敝公司為"有限公司"本人股份25%.


請問
   
  公司盈餘未依照股東持股比例分配,本人可以引用什麼法條?要求其合理,或如何提出訴訟?

  公司負責人為美國公民身份長期旅居國外,長期不理公司事務,幾次要求其招開董事會都無下文

本人可以引用什麼法條?要求其招開董事會,或如何提出訴訟使公司恢復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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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Chi先生/小姐 您好:

一、您於98.10.8提問的問題,敬復如下,敬祈參考指教
(本律師於99.1.1起始擔任中小企榮譽律師)


1.有限公司盈餘如何分配,請參閱貴公司之章程(公司法第101條第五款),如章程有約定,依章程,必章程未規定,始依出資比例分派。如章程未約定,又不依出資比例分配盈餘,可以請公司給付,您可以 援引上述章程請求。章程為合同行為)。


2.有限公司董事或董事長為負責人有執行業務及代表公司之權利義務,如長期不執行公司業務,可參照經濟部95.4.13經商第09502042880號函,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選。


3.有限公司規模較小,公司法未規定董事會,如迭經要求董事及召開股東會議而不召開,可參考公司法第108條第二項規定,由股東互推一人代理負責人職務召開會議,改選董事。不需提起訴訟。


二、上述法規您可以上網調閱,如查不到可以來電請本律師助理提供。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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