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日前因為個人因素導致工作曠職了三日,故被予以免職
日後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時被要求需要付予公司一筆相當於自已薪水一個月的違約金,我本人並無不付的情況,但要我一次拿出那麼多的錢來說真的是一項負擔,我在當時有與公司的主管問過"難道不能分期嗎?"被很無情的告知不行。
我想請問的是,這種情況難道不能用分期的來還嗎?
還有,一份工作在應徵時沒有人會覺得自已做不了公司所訂定的時間,只是當工作自已覺得不適合,卻因為合約的關係不能離職那不是很怪嗎?
又為何要離職的人得付違約金!?
這事滿急的,請回覆! 謝謝您!
A:
你好:
如果你已依公司相關的交接手續辦理離職手續者,則已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了,只不過是你因為違約而需要給付公司違約金,理由在於公司可能在你任職時有教育訓練費用或其他費用,為了避免人事浮動過於頻煩繁,對公司造成影響,所以很多企業都會和勞工簽約並有相關違約金之約定,倘若你覺的違約金過高者,可先與公司協調,可否分期給付,如果協調不成者,待公司訴諸法律途逕時,再跟法官說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但是公司通常會附帶請求未給付違約金之法定利息)。就本案而言,約定約一個月的違約金部份,在實務上是否構成違約金過高的情形,仍須由法官裁量。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