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董事會召集事由及議事內容依法規定須送董事及監察人,
己依證交法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之公司,
其董事會之召集事由及議事內容送予董事及獨立董事外,
是否要再送一次予審計委員會?
感謝您的回覆
A:
[quote:8b61be722f="琉璃奧圖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師您好
董事會召集事由及議事內容依法規定須送董事及監察人,
己依證交法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之公司,
其董事會之召集事由及議事內容送予董事及獨立董事外,
是否要再送一次予審計委員會?
感謝您的回覆[/quote:8b61be722f]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有關董事會之召集事由及議事內容貴公司既然已經送達全體獨立董事,應該無庸再重複送達。
二、但請注意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部分事由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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