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本人劉彥均在七月時因露天拍賣帳號被盜
也因被到當時我無法登入不知交易行為發生
露天拍賣在我IP登入異常(韓國IP)與個人資料更改時
有MAIL到我個人信箱,我當下只有MAIL聯繫露天拍賣客服聯絡信箱
也因露天客服沒有電話聯絡方式,期間的聯絡方式都是以MAIL
所以沒有辦法及時處理。
待我跟露天拍賣尋求恢復我個人帳號期間
完全不知道有交易行為
我回復帳號權限後,所有買賣的商品都下架。
而是我接獲台北縣中和分局的到案說明單子
我才知道我有構成一件網路詐欺案
登入露天拍賣查詢了評價記錄才知道被盜帳號的當下
已經有交易發生
因這是生平第一次牽連到有關刑事案件
也北上到警局說明並提供我露天寄給我的相關異常記錄
昨日還收到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刑事傳票
還要北上到訊問室說明
現在我想問的是:
1.包含前一次的中和分局到案說明與本次(10/14)要北上(高雄到台北)到檢察署說明的交通費用
都是要自己吸收嗎? 實際上交易行為不是我構成,卻要我個人吸收,覺得不公平
2.我在警察局的到案說明已經提供資料了,是否還要再提供一次給檢察署?
3.因10/14是正常上班日,對於私人公司是否可以公假事由請假?
4.是否有相關細節可以提醒我需要注意的?
這樣的事件,的確令我很困擾生活。
煩請提供訊息
可連繫我MAIL
謝謝
A:
您好,
謹就您的提問,回覆如后:
一、得否請領交通費(旅費),需視您被傳的身分而定。若您是證人身分,則可請求檢察署發給您證人旅費(有規定固定的金額;另警局部分無法請求);但若是被告或嫌疑人身分,則無法請求。
二、警局已提出之資料,應會一併移送檢察署。但為求謹慎,建議還是可以多準備一份,開庭時詢問檢察官需否再行提供。
三、此屬私事而與公司無關,恐無法論以公假。
四、建議您庭訊結束簽署筆錄時,應確認筆錄內容與您所陳述的都沒有出入再行簽名。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供參考。
李慧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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