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因家父過世所留下一公司登記證(登記在自家中)而未營業,且家父生前時家人並未接觸相關情事,只留下一張公司登記證,請問該如何辦理註銷公司登記證等程序。
2.家父生前跟友人借款數目不清楚,且家父生前未留下任何資產,若友人持本票或其他證明,需支付其債務嗎?
是否去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即可?若友人為幫派份子可有其他方法可解決?
感謝您的回覆!
A:
1.辦理公司登記、解散等相關事務及程序,可洽詢該公司之主管機關(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會記載主管機關,一般為縣市政府或經濟部)。
2.申請拋棄繼承須於令尊過世2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如已逾2個月,可於過世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陳報令尊之財產清冊,以辦妥限定繼承。
(1)辦理拋棄繼承後,台端無須再就令尊遺留之債務負責。
(2)如係辦理限定繼承,台端僅要在繼承令尊遺產之範圍內為清償即可,如令尊確無遺產,台端亦無須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令尊遺留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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