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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股票設定質權給第三人,可否執行股利所得、股息

股票設定質權給第三人,可否執行股利所得、股息


惜O 發問於 2006-07-21 | |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若是債務人的股票已設定質權給第三人,我可否執行他股票的營利所得、股利股息呢?
如果可以,我該如何執行呢?
感謝!

瀏覽人數:4581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股票及其股息、股利均可作為執行標的物,但若有設定質權(權利質權),其強制執行將侵害權利質權人之擔保物權,權利質權人可能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撤銷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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