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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我能領到多少薪資與資遣?

請問我能領到多少薪資與資遣?


謝OO 發問於 2006-07-20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六月一日進入公司,七月19日上午接獲不續用通知,

七月五號之薪資單據上標明如下:

本 薪:16500
其他加項:8500
全勤獎金:1500
加班物餐:40

七月份請假部分為一天又三小時事假,五小時病假。

請問,這樣的話我應該可以領到多少七月份的薪資呢?
又離職時公司不願開立資遣證明,離職證明的話公司說必須填寫離職申請單
這樣是否就成為主動提辭而無法請領資遣?

我能否要求公司開立相關證明?
或者我能否領到資遣費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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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關於任職未滿三個月的勞工之資遣費的支付,勞基法並無相關規定,惟實務上認為:雇主解僱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仍應發給資遣費。
參考資料:七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七五台勞司發字第一二九三一號函
關於勞工於廠礦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否預告,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並無規定;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乙節,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須以並無勞基法第十八條之法定情形)。
二、另七月份薪資部份,你應該無法獲得全勤講金,至於其他加項的部份,如果算是經常性給付的部份,則仍應該算入薪資的一部份,則以底薪加上其他加項,計算日薪,再扣除請事病假部份的薪資。倘若其他加項的部份,不算是經常性給付的部份,則無法算入薪資的一部份。
三、勞基法並無相關離職證明申請規定,但是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你如果向公司要求發給服務證明書,該公司不能拒絕,否則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可處公司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該服務證書似亦可作為離職證明的認定(內容記載服務期間)。否則可能僅得透過當地勞工局申訴或起訴請求公司發給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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