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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密及智慧財產權協定書


許OO 發問於 2009-09-2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以下是我們公司的商業保密暨智慧財產權權益協定書,麻煩您幫我看一下有沒有問題,
我有兩個問題:第一是合約的生效力是以我簽名就生效了嗎,因為協定書裡沒有提到生效力,第二是第八條協定效力,這是指終身有效嗎?還是要有時間限制的而不是終身,謝謝!

立協定書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由乙方同意為甲方服務,受僱於甲方公司,任職: 部,
職稱: ,並本誠信原則同意保守商業機密及權益歸屬條款,俾利同遵守。

一、定義:
本協定所稱『商業機密』係指乙方於受僱期間,所創作、開發、收集、取得、知悉甲或其關係有關之以下資料:
(1) 財務資料:屬甲方之利潤、資產、負債、產品價格、定價結構、估價結構、採購資料或銷售數量、無論其是與甲方有關之一般性或特定之產品、服務、或依地區、時期而區分之上述資料。
(2) 供應商及服務商資料:供應商之產品及服務、姓名、地址、供應條件、服務契約、特定交易之條件、可能供應商之有關資料、在以上資料尚未為一般大眾所知之範圍內、及雖為大眾所知、但一些供應商之組合或特定供應商對甲方有利、而此些細節尚未為一般大眾所知之限度內。
(3) 行銷資料:代表甲方或甲方已同意在執行中或擬定中的行銷策略、銷售預測、行銷策略的結果、及正在交易中的資料。
(4) 人事資料人事的個人或醫療歷史、聘僱報酬及條件、實際及建議的升遷、聘僱、辭職、懲戒記錄、解僱或其原因、訓練方法、其表現或其他人事資料。
(5) 客戶資料:含過去、現在、及未來可能的客戶之協議、客戶之建議及乙方與客戶之同意協定、客戶往來帳戶及信用、及實際&可能的客戶之有關資料。
(6) 研發資料:含其產品結構、技術、規格、材質、流程圖、製程設計、模製、模具、構圖、構想、概念或供應商服務商之資料。
(7) 其他: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所自行開發,或已完成及需再修改,或為書面已標示『機密』『限閱』,或可申請智慧財產權等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之秘密及乙方依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責任之第三人商業機密。

二、保密義務:
乙方同意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其於受僱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商業機密,除非職務上之正常使用外,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利用該商業機密。且未經授權不得任意探聽或收集任何商業機密。

三、任職保證:
乙方就其在甲方之職務行為,如與前雇主間發生任何有關商業機密、智慧財產權糾紛、爭議或訴訟,均由乙方自行處理,概與甲方無涉;且不得引用或使用他人商業機密及已申請或核准公告之智慧財產權(已經他人合法書面授權除外)於職務上。

四、文件移交:
所有記載或含有商業機密之文件、資料、圖表或工作底稿及其影本或其他媒體之所有權,皆歸甲方所有,乙方於離職或於甲方請求時,應立即交予甲方或其指定之人並辦妥相關手續。

五、告知義務:
乙方應於簽約時,告知其簽約前所擁有或創作之各項發明、專利、著作、專門技術以及其對他人依法令或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於受僱期間,如有任何第六條所述各項權利之產生或創作時,乙方亦應立即告知甲方。

六、協助義務:
如甲方就前條各項權利有於國內外註冊、登記之必要時,乙方應無條件協助甲方完成。

七、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定之規定,甲方除據以終止雙方之聘僱合約外,乙方並有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及負擔洩密刑事之責任。

八、協定效力:
本協定除五、七條之規定外,不因甲方與乙方之僱傭關係終止、撤銷、解除或無效而失其效力。

九、條款效力:
本協定部分條款或條款部分內容無效者,不影響其他條款或條款其他內容之
效力。

十、附則:
雙方同意本協定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關於本協定或因本協定而引起之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契約份數: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協定書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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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蓯

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您所提問題茲回覆如后:

一. 合約的效力,因契約上未明示,則原則上,以您已任職甲公司且雙方簽署合約時起生效。
二. 有關第八條協定效力,依該條文意旨,應指終身而言,惟此對員工似較苛刻,因此可與公司協商將條文改為有時間期限,較為公允。

謹提供意見如上
蔡雅蓯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02)332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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