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宜蘭租了一個套房,是在2樓的最邊間,後來發現我的房間是鐵皮加蓋的,夏天溫度竟高達34度,我已住了1個月又10天,最近實在是受不了,因此,想向房東提前解約(訂定一年租約),房東竟威脅我不退還未住的租金(1.5個月租金),我已繳1個月押金,預付3個月租金,我該怎麼辦?
感謝您的回覆
A:
你好,
以下為回覆前述提問:
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第453條及第454條之規定,若是定期之租賃契約而欲提前終止租約者,應先行通知出租人,又您的租賃契約是按月支付租金的,因此,您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出租人,至於租約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給您。至於台端之情形,是於住了一個半月後始通知,則應於通知後的一個月始發生終止租約的效力。因此,可能僅得請求返還剩餘的半個月租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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