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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提供歷年來勞健保投保單位明細


林OO 發問於 2006-07-19 |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老闆要求員工必須提供歷年來勞健保投保單位明細,而且若不提供者,會遭到約談,這是否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權?憲法不是保障個人隱私嗎?
若雇主執意如此,我們員工要怎麼保護自己呢?而且公司電話裝有監聽器,老闆也禁止我們在上班時間接聽私人手機,請問,這樣的老闆有法可治嗎?
而且最近老闆開會時跟一位新進公司二個多月的企劃人員有意見不合,他當天就開除人,也不給資遣費,也沒有預告期,這樣是不是犯法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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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一)、你可詢問公司提供歷年來勞健保投保單位明細目的為何,再決定是否提供。不過通常員工爲能順利在該公司任職都會予以配合,不過因為勞基法並無給予公司要求員工提供前開明細的權利,所以公司才會以約談的方式,希望員工配合,如果是在你同意的情況下而提出該資料者,則不構成隱私權的侵犯。倘若你執意不配合,公司也無法強迫你提出。
(二)、上班不可以接聽私人手機部份,是公司與員工間的勞工契約內容之一,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倘若你不願意接受者,可能並無其他救濟途徑。
(三)、關於任職未滿三個月的勞工之資遣費的支付,勞基法並無相關規定,惟實務上認為:雇主解僱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仍應發給資遣費。
參考資料:七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七五台勞司發字第一二九三一號函
關於勞工於廠礦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否預告,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並無規定;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乙節,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須以並無勞基法第十八條之法定情形)。
參考法條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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