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雇主常刁難離職員工, 在員工離職後任意找理由扣押薪資, 根據這樣惡址的公司, 是否在法律上可以有什麼懲戒警示這類雇主, 不然員工都只能白白損失辛苦的血汗錢!!
家榛
A:
[quote:00fc58901a="家榛"]您好:
想請問雇主常刁難離職員工, 在員工離職後任意找理由扣押薪資, 根據這樣惡址的公司, 是否在法律上可以有什麼懲戒警示這類雇主, 不然員工都只能白白損失辛苦的血汗錢!!
家榛[/quote:00fc58901a]
依您上開所提供之事實,回覆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若公司無故扣押薪資時,可依雙方之勞動契約約定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訟。
二、惟因勞工多為經濟上之弱者,工資收入恒為其一家生計所繫,一旦遭受解僱,經濟來源中斷,生活即陷於困境。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保險效力亦告停止,其所受損害要難謂非重大。故建議於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訟時,可一併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希望上開之回答,對您有所助益。
謝謝。
宋錦武律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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