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因為我預備最近要辦理一年的育嬰留職停薪,但是公司有通知我在留職停薪期間 若有發現任職其它公司 將會以開除方式處理,想請問 1.以"開除"的方式處理是合理的嗎? 或是應該是 "視同離職" 2.若期滿沒回 請問是視同離職 還是需要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呢?
律師
A:
您好
1. 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是以您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任職於其他公司,其實已經屬於理虧的一方,但法律並未規定應以何種方式處理,若您覺得以開除的方式處理不合理,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您仍可與公司磋商,另為約定處理辦法。
2. 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您與雇主的勞動契約仍然存在,您仍須提前告知雇主,終止勞工契約後辦理離職,較不容易發生爭議。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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