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已向債務人當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有收到法院裁定,去電詢問債務人有否收到,法院方面是說債務人一直未收信,一個月後會請當地警局通知債務人,若三個月後都未收信,我們就需重新聲請。
請問
若照法院這樣的回應,那是否代表,我們雖然有發支付命令,但只要債務人一直未收,我們就一直拿不到我們應有的債務嗎?重新再申請就必須再付一次費用,一直這樣下去,不就等於公司一直付錢,而沒有拿回的一天,這樣到底有無發支付命令的必要,還是有別的途徑,可以快速並確定能收回我們的債務款項??
感謝您的回覆!
A:
一、支付命令若債務人不收受,法院有可能依據「寄存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方式,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 若法院未依據寄存送達方式辦理或因要件不符不能以此方式發生送達效力,導致支付命令因三個月無法送達而失效,建議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程序中若債務人無法送達,將可以聲請以「公示送達」(登報)方式處理,仍然可以判決結案。
三、以上意見請卓參。
鄭華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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