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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聲明異議怎寫?


朱OO 發問於 2006-07-19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
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銀行)之存款,結果第三人聲明異議(存款餘額未達200元,不予扣押)。
民事執行處通知主旨如下:
「第三人xx銀行對債務人xxx之存款債權聲明異議,台端如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本通知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本院陳報起訴之證明,如未於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本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請問:
1、是否用「民事聲請扣押命令狀」書寫?或是用何種狀子書寫?
2、是否在狀子裡聲請法院去函函請該銀行說明債務人的乙存及定存的帳戶餘額明細,並請銀行提供報表?(須註明 最後提領之時間)。
3、將狀子寄至民事執行處或法院的何種單位?
再次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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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應先確定所欲提出之狀子究竟為何。
二、若欲對第三人起訴,應向民事庭提起起訴狀,並將起訴狀繕本及收狀證明陳報給原民事執行處;若係針對銀行回函發覺有不清或矛盾之處,有進一步查察之必要,則以聲請狀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向銀行進一步函詢,此時應於聲請狀中載明可查察之事項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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