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停業前公司曾開立1月31日之離職證明書給我,之後公司於2月25日辦理停業。而停業後因發現離職日期不符實際狀況,故請公司再次開立離職證明書日期為5月25日(且公司於5月25日退保)。這樣此張離職證明書是否具有效力?停業後所為文件是否具有效力?
感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公司於停業後,未完成清算前,法人格仍未消滅,是以公司若係於清算完結前開立該離職證明書,該證明書仍具有效力無疑。
以上回答提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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