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公司積欠四個月薪水沒給,全公司的人都走光了,但是公司沒有宣告倒閉,只會一定會想辦法還,但已經九個月了,還是沒還,公司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沒給資遣費,連欠的薪水也沒給
請問
我該如何求償,才能強制公司給錢,追溯期有多久,因為已經快一年了,我怕是他們在拖時間,拖過後變成我不能提告?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政府為保障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的工資,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加強對工資的保障。凡適用勞基法行業之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目前為萬分之2.5),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勞工的工資未滿6個月部份,經勞工向雇主請求而不能獲得清償時,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即可將積欠的工資代墊給勞工,勞保局再向雇主請求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您的公司實際上已經形同歇業,而積欠的薪資又只有四個月,建議您與其他員工儘速向當地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但是資遣費的部分,只能另外提出訴訟來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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