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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負責人該如何主張

負責人該如何主張


簡OO 發問於 2009-09-14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甲:股東兼任負責人(公司登記在甲名下不動產,每月收租三仟);
乙:股東,為另一印刷公司負責人;丙:股東,為乙的好朋友;甲乙丙各出資1/3。目前大宗客戶由乙接洽帶入。


問1:所有公司的支出項目是否乙丙同意認列,甲即反對無效?(例:公司所有印刷品皆由乙名下公司承作, 但其印製費用動輒數萬元,且不經報價,皆於事後開立發票直接向公司請款;又乙未經報備擅自請客戶吃飯、喝酒的開銷,皆由公司買單......)


問2:公司的印鑑章為大章及甲丙的小章,丙對於甲的房租費常拒不用印,或因丙延誤用印,導致甲必須自掏腰包先行支付廠商貨款,事後丙仍遲遲不用印,甲可以作何主張?


問3:甲因股東因素想撤資、清算,是否需乙丙兩方同意?(乙丙認為甲自己提出,故應無條件認賠殺出,不可再清算資產及庫存,甲可以作何主張?)


問4:若繼續合夥,公司登記地原為台北縣,乙丙堅持增資並遷至台北市,甲是否反對無效?


問5:乙丙表示公司需認列所有的支出款項,如:交際應酬支出、印刷品費用,甲才能分紅?


問6:若清算時,甲是否可以要求清點所有的印刷品及庫存商品?若乙丙堅稱皆無存貨,甲可以作何主張?


問7:公司註銷清算或異動負責人時,甲須注意的事項?
最大的疑問: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對於乙丙的任何決策,甲是否無從反對?

抱歉耽誤您的時間,謝謝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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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簡小姐:您好

一、您98.9.14提問的問題,敬復如下(本律師於99.1.1起始擔任中小企榮譽律師)


二、從您的問題推判甲、乙、丙所組應為有限公司,是否如此?本律師將以有限公司規定答覆。


三、公司之支出公司法未規定負責人(董事)之支用應得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同意,易言之,如有支用不當或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如董事個人)或第三人(如浮濫支用或以顯不相當價錢之發票向公司請款,或假公濟私浮濫交際,由公司支付交際費,負責人可能涉及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而已。另公司交際費有一定之限額,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詳請上網查知。


四、公司支票印鑑章,丙不配合用印或延遲用印,致負責人甲需代墊支付貨款,這是公司內部和諧問題,最好開會討論,圓滿解約,如丙堅不配合,甲可另設帳戶將公司銷貨收入存入,或以要求客戶改以現金交易,將款存入保管箱方式,以現金支付貨款,只要帳證實在,不會涉及犯罪。


五、負責人甲如擬轉讓出資應得乙、丙之同意(公司法第111條),如擬結束營業清算亦應得乙、丙之同意(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1條規定),乙、丙不得以甲自己提出退股即要求認賠,也不得主張甲不能清算或盤點庫存,要知有限公司之經營,股東一定要圓滿融合,如果一昧刁難,如甲辭去董事(負責人)但不轉讓出資,公司勢必陷入停擺,對股東都不好。


六、公司設址及資本總額為章程應記載事項(公司法第101條第六款),依同法第98條規定,想要遷址應得全體股東同意,如甲不同意遷至台北市,乙、丙二人也無法遷移,增資門檻請參考公司法第106條規定。


七、第五點問題,看不懂您的真意。


八、清算時當然要清點存貨(請參閱公司法第113條、84條、88條、90條、91條、92條)


九、公司註銷清算?(不知何意)


十、公司負責人異動,負責人甲應注意辦理公司登記及辦妥交接(詳可來電詢問)。


十一、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綜理公司事務,除重大決策外,不執行業務股東不能作何決策。


十二、您的問題不甚清楚(可能因不清楚其他律師無法為您回覆),如有答非所問請原諒。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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