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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時效


江OO 發問於 2009-09-12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民事判決於 94年10月7日 判決確定 , 查無債務人財產 , 所以無法執行賠償 , 法院有給台灣高等法院
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95年1月4日) , 還未申請債權憑證 , 是否還在時效內呢 ! 可以請求賠償 !!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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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 137 條規定: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因此,雖然不知道你的請求權是屬於十五年的還是原有時效不滿五年的,但就判決確定日來看,至少還沒超過五年,還是可以請求強制執行,若仍無財產可供執行,則可請求發給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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