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律師
敝公司是一家電信代理商,與總公司已經配合7年,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是只要客戶正常使用且繳錢,
敝公司就有話務佣金可領取,直到用戶退租為止
但
是,今年度因為總公司之執行長換人,新官上任三把火,要變動既有的經銷約,最長話務年限只有10年
請問
1. 原本我可以一直領的話務,變成只剩3年可以領,已簽訂的合約,可以這樣任意修正嗎?
2. 合約是2年一續,合約到期日前一個月雙方可書面通知不續約,若無,則自動展延2年
如果明年合約到期,對方若不再續約,目前可領取的話務佣金,是否會一毛錢都領不到呢?
有勞律師解答
謝謝
A:
您好:
一、契約經雙方簽立後,單獨一方不得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更改契約內容。
二、依原約是領至用戶退租為止,但是您們雙方的合約又是二年一次,到期再續約;兩者是有矛盾的,因為如果用戶一直使用,可是代理商未取的代理合約,當然就不能領取了,因為雙方契約已經結束了。
三、因此,本案的重點應該是在於您們之間的合約期間問題,就算可以依舊制履約,若總公司不與您續約,那一樣不能領取費用。所以,應著重是如何長久維持代理權關係,此其一也。另外,如果覺得領取費用的時間太短,其實可以綜合代理合約的期間、領取費用的期間等,作雙方各退一步的重新協議,比較符合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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