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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物之瑕疵: 消費者可否拒絕補正而逕行主張解約?

物之瑕疵: 消費者可否拒絕補正而逕行主張解約?


張OO 發問於 2009-09-0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經銷販賣電子商品的,有一款隨身碟之商品標示內建某軟體。現在發現有部份該款隨身碟沒有內建該軟體,所以我們公告軟體下載網址讓消費者可以自行下載軟體。


有一消費者堅持他不要自行上網下載軟體,而要依民法賦予他的權利主張解約(即退貨)。


我的疑問是,縱然認為沒有內建軟體的隨身碟是瑕疵品,可是可以補正, 而補正方式又很簡單且不需花一毛錢,消費者可否拒絕補正而主張解約? (特別是消費者已經使用該隨身碟一陣子,也沒有抱怨無內建軟體的問題過,是等到看到我們公告,才說隨身碟有瑕疵要退貨)。

查現行民法未明文規定 主張物之瑕疵解約權前,要先請求補正,所以消費者堅持他可以拒絕補正而逕行主張解約,請問消費者真的可以逕行主張解約?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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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本件實際上個人認為,應該區分該內建軟體之性質為何?若是附贈,恐怕則與物之瑕疵無關,頂多只是不完全給付。若是屬於隨身碟之韌體或驅動程式,則屬於物之瑕疵。此外,該軟體縱非屬韌體或驅動程式,但其短缺足以影響該款隨身碟之商品價值,依過去法院之見解,仍然是屬於物之瑕疵。
2、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其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規範功能各不相同。因物之瑕疵而解除契約,與因不完全給付而解除契約,兩者有別。前者無須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買受人即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後者則須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始可解除契約,且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時,如其不完全給付可 能補正者,惟於買受人定期催告補正而不補正時,始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不能補正者,則可不經催告而解除契約;前者應受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除斥期間之限制,後者則無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前者倘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後者則無此規定之適用。
3、綜上,你可主張依民法359條但書之規定,解約顯失公平,而主張不得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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