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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盈餘分配問題


邱OO 發問於 2009-09-06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們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3人,我持有股份36%,其餘兩位是親戚,持有股份為26%與38%,公司營利不錯,公司章程上約定,每年的盈餘分配辦法為,稅後紅利提取10%法定公積金外,其餘都分給股東與員工,
但董事長每年都以種種藉口只分一點點,又不召開股東會.


請問
1 我以違反公司章程提告可以嗎?如果提告成功,可以順利分到紅利嗎?
2 公司章程可以不通過我同意就更改嗎?現在的公司章程就沒通知我,這樣違法嗎?
3 工商登記上的股東名冊和股份與我手上的原始股東名冊不符,董事長把他女兒和兒子都加進去了,以哪個為準,董事長可以用公司名義隨便更改嗎?更改是何用意?
4 我轉讓股份可以不通知其他股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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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公司章程經登記後,公司及股東即受其拘束,是以您得依公司法第235條規定向公司行使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定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經踐行公司法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之程序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是以貴公司未依據章程分配紅利,您得對之請求分派。
2. 依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是以公司未召開股東會即變更章程,違反是項規定,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公司變更章程時未召開股東會,則變更章程不成立。
3. 按股份有限公司係資合公司,是以有新股東之加入,並無需得到其他股東之同意,如公司登記事項業經變更,自以變更後之登記為準。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是由公司負責人提出申請無疑。
4. 同上所述,您將股份轉讓他人亦無需得到其他股東之同意,但須注意:
(1) 您若為公司發起人,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2) 如果您為公司董事,不得轉讓超過您當選時持有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3) 股份轉讓後,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即過戶),否則不得對抗公司。
以上回答提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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