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我於網路拍賣上將一只名牌包以約三千元價格販售,
後來被網路警察約面交並被移送至警局因違反商標法,
經過筆錄. 檢察官等程序後, 最後收到不起訴通知,
時間過了很久之後, 上周收到了法律事務所來函, 說民事責任部分須賠償,
我爬文後看到商標法第63條, 因為該包僅一只,並未賣出也未獲得任何利益,
應該第一款與第二款皆不適用,
但第三款的部分讓我嚇到了...500倍到1000倍,
如果以零售價格計算約是450萬, 完全無法負荷...
聽說和解或協商也可能會被開口很多錢(其實就算5萬我也蠻難支付的)
請問律師,如果真的進行訴訟,是否真的會被判天價賠償?
我擔心地都睡不著..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 雖然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但是應計算其損害與加害之行為係相當。
二、法律上的損失有兩部份,一部份應得利益而未得,一部份是具體的損害。在具體賠償的認定,例如一個東西對於商家而言價值五元,賣出可賺一元,若該東西弄壞了,其損失求償可能就是六元。
三、在所述的具體案件事實,應不致於有幾百萬元求償的問題。因為賠償金額需考量賣的次數及金額,作適度的認定。也許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數倍的賠償應屬合理的,就數千至數萬是屬可能相當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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