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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費的算法

資遣費的算法


高OO 發問於 2009-09-02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有些資遣費的計算問題需要請各位專家替我解答

資遣費有新舊制兩種
那舊制的資遣費的算法是依據勞動基準法,而新制則是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是這樣的嗎

此外,舊制的部份不足月的部份,仍以月計算,例如1年3個月12天(所以年資為1年4個月);而新制,則是要計算到離職日嗎,如年資為1年3個月又12天(年資還是1年3個月又12天),所以新制的資遣費不需將不足月的部份算成一個月,而是算到日,是這樣的嗎



以上,麻煩各位專家替我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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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高小姐 您好:

有關資遣費算法如您所述並沒有太大問題,當勞工選擇新制時即排除了勞動基準法(即舊制),且不得在選回舊制,至於新制中年資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給即以天數來算,
例如:月薪40000元,年資為3年又165天(40000*1/2*(3+165/365))=69041。
在此幫您補充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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