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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口頭預告資遣是否有效


趙OO 發問於 2006-07-18 | |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於某公司(醫療器材銷售業)服務6個月之後(已經試用期滿,正式任用了),公司以不適任為由,將我調職,同時簽下契約,契約上載明,由原來的A單位調至B單位,試用期3 個月。如今進入試用期第二個月,公司私底下口頭預告我兩週之後將資遣我,同時公開暗示其他同事我將於月底離職,但我並沒有收到任何正式的文件預告資遣。請問

1.這樣的口頭預告資遣是有效的嗎?還是要有正式的書面文件預告資遣?電子郵件可以嗎?

2.因為我工作不滿一年,依照規定是十天前要預告,請問這裡的十天指的是工作日(扣除周六日)還是月曆日?

3.是否有規定公司應在何時給付資遣費?

4.如果兩週之後,我仍然沒有收到正式書面文件預告資遣,而繼續去上班直到契約到期為止,公司有權利逼我馬上離職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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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一)、倘若公司因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之法定事由,以口頭告知之方式資遣的話,則發生資遣效力,並不以書面告知為必要。預告期間法並無規定究竟是工作日或月曆日,不過通常是指月曆日而言。
(二)、勞基法並無公司應於何時給付資遣費之規定,不過通常都是於員工離職日給付資遣費。
(三)、倘若公司因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之法定事由,公司以口頭告知資遣日期者,屆期即發生資遣的效力,亦即屆期你與公司間並無勞動契約存在。
參考法條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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