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剛接這家公司會計,老闆指示帳上.在民國84-86年間和一營造廠(東怡公司)尚有未收工程款$8,128,603元,吩咐我依法院程序.最終要取得法院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以便會計帳上可以認列呆帳.國稅局承認法院所出具之判決確定證明書.目前問題是
第一.東怡公司早在民國88年4月便已撤銷公司登記,換言之我要去告一家已不存在的公司
第二.當初簽訂工程合約.合約還在,發票疑似不在了.況且.所謂的未收款,並不是應付票據,只是本公司單方面的對帳單金額.又因為該公司已不存在.我無法以存證信函來佐證未收款金額
請問
像此種情形,我若向法院申請民事起訴狀(提起清償債務事件)法院會受理嗎? 還是,有別的辦法可以解決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一、若公司未經清算,則法律上還是屬於存在,雖然公司已撤銷登記(通常是營業登記),還是可以以公司為被告。只是公司的代表人,依法應該是屬於清算人,至於哪些屬於清算人,請看公司法的規定。
二、看公司有何資料吧,這種案件,常常被告也不會出庭,法院通常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而視同自認。來認為原告主張的事實為正確,並下判決。(不過同條第3項但書規定,若是以公示送達,不能準用。因此,若是以公示送達,則看法官還需要什麼樣子的證據來證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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