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員工侵占銷售貨款, 已要求其繳回一部分約5000元, 依此情形可否依勞基法12條4款要其離職.是否須付遣散費?
如該員不願自動離職, 可否告其侵占貨款,以此判決,避免其要求遣散費.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所規定,當然可以此理由解雇,但是否「情節重大者」實務上仍持比較嚴格之立場,或者說是「最後手段原則」,亦即若能以減薪或其他方式處理即不可用解雇之方式為之。
若該員工構成侵占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則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終止勞動合約。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蔚中傑 律師
02-3322-5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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