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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任股東是否需對不知情之借款連帶保證責任負責


呂OO 發問於 2009-08-25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在76年間入股友人經營不善之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至今,昨日友人(為舊負責人目前仍為公司股東)方告知在他不知情的狀況下,公司曾被員工以公司名義對外做借款連帶保證人,目前已有糾紛發生他才得知,


請問
1.在這種情況之下,本人或公司是否須對該連帶保證負責?
2.又如需負責的話是否僅及於對公司出資額部分,本人私人名下之其它財產是否會受影響?


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918

A:  您好:

不知您所稱的公司是否指"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則公司所應負的連帶保證人責任,並不當然會及於負責人。

如負責人有特別簽署保證契約,則其個人財產,不只公司出資額,連同其他私人名義下的財產也會被影響。如沒有簽約,則應不會被影響。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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