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乙方房屋位於甲方後方,所以出入需經由甲方土地出入,10年前經法院裁定,其為既成巷道,現甲方要去法院申請,針對既成巷道要求乙方付使用費,請問合理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般法院不會裁定為既成巷道,而是民法上所謂的「袋地通行權」。
您所指的,應該是上面的通行權,依民法的規定,通行權人有義務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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