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1 年半前借錢給朋友2 百萬購屋, 當時只有簽名簽收在支票影本上 ( 票據抬頭不是他), 也沒有寫下其他文字. 現在我要求他償還未受理會,
請問
簽發本票或借據何種較具法律效益 ? 或是有其他方法? 他沒有不動產也無汽車, 存款. 我該如何強制請求對方償還債務?
如蒙答覆不勝感激!
A:
您好:
若能一併簽立借據與本票(當作擔保品)是最好的,退步言,簽立本票會比單簽立借據有用,因為本票可不經由訴訟程序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據以強制執行。
若執行後對方確無財產,則你可獲得債權憑證,待將來發現對方有財產時,再為強制執行。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02-33225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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