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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的問題


Anonymous 發問於 2009-08-21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不慎侵入前男友的電子信箱(第一次),雖無做任何的動作,然就法規來說,我已經觸犯妨害電腦使用,這個信箱前男友從未在使用,但凡走過必留下行跡,我的登入資料已經被存檔,因先前在處理分手的過程有發生嚴重的衝突(我遭受對方的恐嚇與威脅,皆有留下證據),我畏懼跟他有任何的接觸,不知要如何處理才好呢?
請問


需要去自首嗎? 還是等對方發現後提起告訴,再做處理嗎?
這種情況讓我焦慮不堪,害怕對方會利用此事件再次威脅恐嚇我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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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暫毋論您所述的行為,究竟與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是否相符,您應瞭解該罪章之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之罪,乃指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則檢察官不會偵辦。

二、您過度的擔心,並不會解決您的問題;如果對方曾經有恐嚇等行為,反而是較嚴重的犯罪行為,因此,對方的行為若您有證據保存,可作為以後對方可能提告的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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