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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保障年薪」的效力

「保障年薪」的效力


黃OO 發問於 2006-07-17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任職於國內某集團下的租賃公司, 於95年6月初經過兩關面試後進入該公司服務,在第二次面試時,因面談事項已涉及薪資的部分,因此除徵人單位的一位低階主管外,中途再加入一位具薪資決定權的高階主管參與。

該主管在面談中提及:
"依照公司規定,任職未滿一年之員工,不能參與績效獎金的分配,惟基於本人應徵之職缺屬於專業職務,故第一年的薪資將給予保障"
隨後翻閱了我在履歷上標示的希望年薪待遇,然後表示:
"xx萬元,這沒有問題..."
繼而也確定了月薪等待遇條件。
惟經過半年後,公司組織變革,我所屬的部門不再隸屬該主管管轄,且之後該高階主管又調任其他部門,不再經手財務事宜,故每逢發放績效獎金時,我總以為該主管另有安排,或是他對於錢的事,再也無能為力,也就不便再去詢問。但白癡如我,工作一年餘,近日才從其他同部門同仁口中得知,第一年的保障年薪是有公文為憑的,不會因人事異動而受影響,並叮囑我去詢問人事主管,洽詢後才知,先前並沒有任何保障我的首年年薪的公文送到人事單位去。
於是,回頭找當時在場的低階主管詢問,該主管辯稱:
"當時並沒有允諾要保障我的首年薪資,其他幾位同事早我一年到職,有專案簽准,而當我到職時,他很清楚我沒有該保障,所以刻意隱瞞這件事..."
我短少近20萬元的年收,竟然是一場一開始就知情的欺瞞行為?!我不認為該高階主管當時表示保障年薪是出於欺騙,但低階主管不簽送公文令人存疑,公文已不可能重簽了,且連當時在場見證的人(低階主管)都否認面談中曾允諾的事,我又該如何以對?難道連面試都需要錄音存證?! 連年薪都該簽約以防對方不認帳 ?! (這是應徵高階主管才可能有的權利吧?)我該當作自己用很廉價的錢買到一家大公司的誠信嗎?
想請教律師們, 有什麼方法可為?
(這樣下去, 我很難說服自己為這家公司多做些什麼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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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依你的陳述似可認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在你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可向公司表示欲終止勞動契約。但是在本案中你並無相關人證或書面證明可證明當時主管確實有為該承諾,似難獲得有利的結果。但是如果你仍然要爭取自己的權益者,仍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不過你與公司間的和諧可能難以維持。
參考條文
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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