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預定至某私立大學任職約聘教師,學校讓我簽訂一份契約,內容明訂合約期限為95年8月1 日至96年7月31日,聘約期間違約離職需賠償二個月的薪資,我在六月份雇主便要我簽這份合約,現在我尚未就職但約已簽訂,我想請問如果我現在有更適合的工作,現在不去任教,我算違約嗎?需要付賠償的規定嗎?
謝謝!
A: 你好:合約生效日期通常是指簽約日(在合約上簽名並記當天日期),雖然約聘契約內容明訂合約期限為95年8月1 日至96年7月31日,不過該內容是表示契約之履行日期是在95年8月1 日至96年7月31日。通常情形,這份契約的效力並不因契約履行日在簽約日後面而受影響,所以如果你後來未繼續任職者,可能會被違反契約,須賠償違約金。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